内容摘要: 改善党对司法的组织领导,党可以向未来的司法官遴选委员会推荐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高级司法官人选。
改善党对司法的组织领导,党可以向未来的司法官遴选委员会推荐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高级司法官人选。
现如今,名义上劳教决定权归各级劳教委行施,但实际操作层面则主要呈现为公安一股独大,权力很容易被滥用,亦缺乏内部与外部的双重监督与制衡。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聘请律师,向同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天下午,湖南省永州市劳教委工作人员来到上访母亲唐惠家中,向她送达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决定书。2004年春的全国两会,首次收到全国人大代表上呈的关于制定劳动教养法的议案共14件。因此,即便在数年内违法行为矫治发能够颁行,其调节社会冲突的实际能力也不可能作过高估计。决定把劳教定义为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一种安置就业办法。如果因为劳教制度不同程度存在被错用、滥用而全盘否定劳教制度曾经起到过的历史功效,同样不是实事求是讨论问题应该秉持的态度。
就劳教与矫法的主要区别,马怀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了两条主要看法:一是劳教的称谓要改,以后可能就叫违法行为矫治。第五、推进改革务必取分轻重缓急,顾及条件与可能。甚至许多人所期待于未来的无论何种形式的所谓选举(一种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也都必须在阳光之下进行,一个被屏蔽的暗箱操作之下的选举,必将沦为拉美或中东地区的某些国家中的那种徒有虚名的腐败化了的选举。
真正的公权力,也即公平公正公开地为公众服务的权力,也即由法律(规范)所呈现出的权力,必须得到维护,必须得到加强(此乃建国之本意所在:建国,在某种意义上不就是如何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建立起一个真正具有公信力的强大的国家---一个公权力的系统,以此保卫人民的或国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以此增加他们的福祉?)。如果说现行刑法不能够对具有如此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双重侵权行为的责任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只能说明我国目前的刑法规范还存在多么大的漏洞或(立法)缺陷。虽然有一千多户居民,却一盘散沙(这一品质,使木头龙可以作为中国的一个缩影)。我们不能由于诸多普世价值因种种原因至今未能在某些地方得到实现而否定这一基础(本身)。
问题仅在于如何因地制宜的依据历史的传统和现实的习俗和民情把这一地方自治的制度建设好或安排好,不要像现在各地的人大机构那样仅仅做个样子充个门面。我们相信,这也是真正使中国人的(被)积压凝聚了数千年的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的可以成就任何伟业的精神能量得以释放的必经之途。
截至今天,已经是整整第8天了(从2012.12.9日YT公司大规模强拆楼房起算),都没有看到任何政府部门对此采取任何举措,也没有听到任何政府官员对此发表任何意见,似乎此事与他们根本无关,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木头龙强拆这回事。这也就是所谓的地方自治制度对于一个超大型国家来说几乎是无可选择也难以替代的制度安排之根据所在。不难想见,一旦YT公司对那些暂时搬出的原住户的不实承诺不能兑现,那些原住户将面临无家可归的悲惨境地,那时,必然会酿成极大的社会动乱。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传统以及近现代一百多年的历史经验已经充分表明,在中国的这块大地上,分裂就意味着战争,统一才可能有和平,也才可能求富强。
(在)阳光(的照射)之下无黑暗。(5)切实追究木头龙事件中YT公司主要责任人的严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相关责任,包括赔偿给社区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从一般常识来看,像杀人、盗窃、抢劫等等违法犯罪侵权案件,在任何社会恐怕都难以避免,因此不足为奇。所有的腐败物,不都滋生于阴暗或黑暗之中?对于一个没有监督、不能批评、不可见光从而缺乏制约的政府来说,怎么可能不滋生腐败?以那种不予公示不可见人的潜规则的方式任意行使的公权力,恐怕已经不是公权力。
如果地方的任何事情(当然其中影响力超出地方的大事,以及必须在统一的法律规范或统一的行政协调的意义上的统一管理又另当别论)都要中央出面具体来管的话,恐怕往往会由于山高皇帝远(从而使得信息交流处理成本太高,几乎难以了解下情)而导致实际没人管或因无暇顾及而流于形式走个过场的结局。民间流传的中国历史上的地方为官,一手遮天这句俗话,倒是在今天的深圳特区成为了现实(这难道不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令人深感奇怪的是,当木头龙遭遇如此严重的非法野蛮暴力强拆事件,且事态日趋严重时,深圳的掌握着国家公权力的地方政府却硬是不管。面对YT公司极其猖獗、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双重侵权(既是对国家公权力的侵犯,也是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行为,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官员们却无动于衷不闻不问。
他/她们大多体弱多病,本想在此安享晚年,却万万没有想到会遭受YT公司黑道般手段的骚扰、欺辱、压迫和侵害。从12月9号开始到12月16日(截稿日),已经连续8天,任由YT公司肆意妄为,乱挖乱拆。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业主们只有向中央求救。木头龙事件就像一把尺子(或一种尺度),用它可以准确无误地衡量出坊间所说的公权力(被)私有化的严重程度。该物业管理秩序,早已被YT公司非法侵害骚扰了很长很长时间,小区居民对此早已深恶痛绝,忍无可忍。如果说,深圳是中国以往改革(主要体现在经济体制的改革方面)开放的一个起点的话,那么,是否可以将木头龙事件的遵循法律正当程序的公正处理,作为中国未来深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新的起点?木头龙的民众在翘首期盼,深圳市的人民也拭目以待,希望能够尽早解开木头龙的困局。
(2)对于YT公司非法强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必须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应当立即责令其提供相应的担保金。而深圳市地方的政府官员(号称公务员)面对YT公司如此猖獗的对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和对人民财产权(一种私权利)的侵害,却无动于衷毫不作为。
不仅如此,我们还希望,当今的中国领导者,能够给我们的后(来)人,留下一些(像世界历史上的那些伟大的建国者或国家领导者们所留下的)具有恒久价值的制度性的遗产(而非仅仅是易耗性的且在现有制度架构下分配不公的GDP。因此,对公权力的侵犯,就意味着对公权力所保护着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私权利的侵犯。
毕竟,法院也是一个公权力的行使部门,虽然其行使公权力的方式与行政部门有所不同:其行使公权力的特点是不告不理。为此,小区的业主们已经无数次的向深圳市地方政府发出呼唤提出请求: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该开发商的强拆活动。
这是一个难以超越的利维坦(借用霍布斯作品名称。人的目光,就像大自然中的阳光。木头龙小区的更新改造项目(对于该项目的立项申报过程中的种种疑点和问题暂且不论)虽然已于2010年经深圳市政府批准,但我们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上的,位于中国一线城市地处深圳特区核心地段的任何项目的实施,都理应在充分保障原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之下,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程序来进行。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这一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这种几近于无政府的国家状态,极不正常,亟待改变,急需(国家)治理。找法院,法院不理(声称不属于其受理范围。
所谓公民的言论自由,通俗的说,就是一个国家的国民,能够在宪政的基本政治框架之下自由的运用各类媒体并以各种方式表达出他/她们目光所及的东西(其中包括自由的讨论他/她们感兴趣的问题,自由的发表他/她们认为值得发表的意见,自由的以其良知评判他/她们所确认的社会现象的好与坏对与错美与丑善与恶)。木头龙是中国的木头龙。
为了实现中共中央十八大提出的真正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公权力的一种体现)的尊严和政府的公共权威,我们强烈要求追究深圳市及罗湖区政府和其主管部门中的那些以不作为的方式(实为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公权力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祸国殃民的官员的法律责任(有些地方官员之所以胆大妄为肆无忌惮,除了上文提到过的山高皇帝远的原因之外,多半还是由于其享有某种似乎不受法律约束的党内身份和特殊的社会地位,从而自以为没有谁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之故)。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见第十三条)有关犯罪本质属性的规定来衡量,已经完全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完全属于理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也正是因为这一品质缺陷,使得YT这样的规模很小(注册资本仅几个亿)根本没有什么经济实力的房地产公司能够各个击破乘虚而入,为谋取在现有的可以说是非常不合理的房地产开发政策(也即土地的增值收益几乎完全由房地产开发商获取)主导下所形成的巨额暴利。再换个角度说,现代民族国家是中国人民在近代以来历经百年浴血奋斗争取得来的为了在中国的这块土地上进一步实现诸多普世价值的一个基础(人们时常将那种没有基础的建筑物称之为空中楼阁,也即一个幻想中的乌托邦)。因为,没有公权力的保护,任何公民的私权利都有可能随时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济。当地方人大不作为,地方法院不作为(或不予受理),地方(狭义)政府(行政)也不作为,当这三个不作为叠加在一起的时候,就使得遭遇如此巨大灾难的木头龙,成为了一个令深圳当地人都难以置信的三不管之地
毕竟,法院也是一个公权力的行使部门,虽然其行使公权力的方式与行政部门有所不同:其行使公权力的特点是不告不理。这一点,恐怕是无论什么形式的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所谓的顶层设计)都绕不过去的一个门槛,或必须由此才可能迈步前行的开端。
YT公司在木头龙的非法野蛮暴力强拆已连续8天,而深圳市的所有公共媒体,包括电视和报纸,没有一家予以报道。关键的问题是要有人来管。
因此有必要特别指出(这或许已是题外话),正如同世间很多事物都有好坏两个面相(其深层根源是人的悖论式存在?)一样,我们所说的地方自治,是指国家统一宪政制度安排之下的地方自治,而非眼下有人所说的那种可能导致地方分裂格局的所谓地方自治(当然也不是眼前的木头龙所显现出的那种无法无天任由地方官员伙同地方黑势力裂地自封占山为王式的地方自治)。换句话说,如果从任何私权利都是需要经由法律------公权力的一种体现-----来确认的角度去看,那么,任何对私权利的侵犯本身,也就意味着是对公权力的侵犯),而且可以说,由于公权力直接关系(仅仅从数量上来说就可能要大得多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或公众的利益(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国家的公权力或法律,是公民的私权利的一个基本的制度保障),因此,侵犯公权力(比如法律规范,比如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的具体体现的行政许可权制度)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要大于或远远大于侵犯某个具体的私权利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两者可以作比较的话)。
声明:出于维稳之考虑,永州市劳教委只能一口咬定当初对唐惠实施劳动教养的决定是合法的。